投资类型

 

1. 创设一个全新的生意,(新创事业是指于1990年11月29日以后成立的事业。)企业的形式可以多样化,例如法人公司,独资公司,有限合伙人等。

2. 购买现有事业,重组或重新规划成新事业。

• 所购买的"困境公司"是指必须是存在至少两年以上,并且净亏损值达到或超过20%的公司
• 购买以后,现有员工的数量必须保持全职员工至少10名

3. 扩展现有事业

• 创造出其原生意资产净值增加40%
• 或增加原生意雇员达40%之数。

4. 控股(股权)公司所全权拥有的附属公司也符合资格。



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:

1. 全职员工的工作等于每周工作至少35小时。

2. 允许工作分配,即是二个工作人员的时间加起来等于一个全职员工的时间。

3. 零时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内,零时工作人员的时间,也不可以加起来计算为全职员工。

4. 不受控制的工作人员亦不包括在内。

美国移民法中有一项很宽的规定,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,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,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员工,而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。理论上,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。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,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,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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